让《特别规定》成为美容院化妆品监管的“利器”

发布日期:2019-06-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美容院的化妆品确实存在监管盲区,我们也确实遭遇到执法窘境。”看完本报9月7日《美容院化妆品监管亟待走出执法窘境》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处处长张永胜告诉记者,化妆品面临的执法窘境在于监管的法律法规过于单薄,虽然依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但是美容院化妆品的监管形式依然严峻。

      逃避监管“躲猫猫”

      “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我们使用《特别规定》对美容院化妆品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后,我们随后检查发现,美容院为了逃避监管,对付检查的手段越来越多。”一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深有感触地说。

      这样的场景几乎天天遇到:走进美容院,刚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店员一副笑脸,“我们有几位女性顾客正在做胸部护理,您几位男性进去不合适,请您稍等一会。”10分钟,或者20分钟后,执法人员进入其服务场所,里面空空荡荡,连一个塑料瓶都没有。

      偶尔突击检查中发现一两瓶有问题的产品,问及产品的来源,店员随即确定为顾客寄存,甚至马上拿出顾客联系方式,检查人员电话过去,对方回答是自己网购或者亲戚从境外带回,并以效果很好为由拒绝检查人员扣押、封存产品。“对这样的消费者,我们甚至怀疑是美容院的‘托’,但是又无法证明,只能不了了之。”

      “我们还碰到过这样的案例:消费者投诉使用某美容院的面膜后,面部出现斑块、丘疹,我们对样品进行检测,检出地塞米松成分。但是消费者提供不出美容院购买的票据,调查中美容院也拒绝承认销售给消费者相关产品。”这位执法人员介绍,很多美容院现在给顾客推销的都是全套服务,顾客往卡里充钱,店里给顾客一个收据,收据中并没有相关产品信息。“没有详细列出美容院销售的产品,实际执法中就无法查证,没有证据就不能处罚。”

      针对美容院“躲猫猫”,张永胜指出,美容院化妆品的监管,紧靠监管部门单方发力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尤其是加大消费者安全使用化妆品的宣传。借助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或深入街道、社区、企业、公共场所开展化妆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定期发布化妆品安全信息,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安全使用化妆品意识提高,就会自觉拒绝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自觉收集维权证据,这样会进一步打压美容院销售、使用假劣化妆品的空间。”

      亮出利器除隐患

      “相对于美容院索证不全、销售台账不规范等问题,美容院化妆品更大的风险是来自其自行配制化妆品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张永胜告诉记者。

      据了解,我国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并取得批准文号,方可上市销售。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美容院所使用的化妆品90%是特殊用途化妆品。但是,我们检查中发现,这些产品都未取得批准文号。”张永胜介绍,这些产品的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美容院自己购买原料自己配制,广州是生产化妆品原料的集散地,购买生产化妆品的任何一种原料都易如反掌;购回原料后,美容院根据自己使用的需要自行配制,其配制环境一般是店里、住所,基本的卫生条件都得不到保证。二是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由于这些产品走的是院店“专线”,不在市场上流通,相对比较隐蔽。美容院自行配制化妆品其实质就是无证生产化妆品,尤其是那些连锁形式的美容院,总店配制后配送给各个分店使用,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数量并不亚于一家小型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美容院自行配制的化妆品的成分、原料不明,没有经过必要的毒理、刺激性等试验,一些美容院为了达到宣传的效果,甚至添加激素类、药物类等违禁、不得添加的成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极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

      “由于《条例》对美容院自行配制化妆品没有相应规定,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采用《特别规定》打击美容院自行配制、生产企业未取得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等行为正好弥补了《条例》的缺陷。”张永胜说,《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化妆品属于《特别规定》调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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