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容院骨粉注射隆鼻,发现异常
█ 医美视界——因医美人而生,与医美人同行!
消息 大连女子丁某到大连中山区一家美容美发院做美容,接受了2400元的隆鼻注射。3年之后,丁某发现自己的人造鼻子变形了。她多次到正规医院诊治,还拿到了美容美发院给的9000元“人道主义补偿”。此后她又将这家美容美发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余元。2019年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美容院赔偿丁某7万元。
美容院2400元骨粉注射隆鼻
3年后女子发现鼻子形状异样
1981年出生的丁某家住大连庄河。2012年5月30日和6月26日,她两次到中山区一家美容美发院做美容,支付2400元后,美容院对丁某鼻部进行了骨粉注射隆鼻。
3年后的2015年10月,丁某发现鼻子的形状异样。2017年4月25日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诊治。2017年4月24日,美容院经营者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丁某9000元,称该款系出于人道精神才支付给丁某的补偿。
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
时隔多年后女子状告索赔15万
但此后丁某仍然将美容院告上法院,请求判美容院赔偿治疗费57000元、医疗拍片770元、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72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天54000元、2017年4月25日取骨粉的治疗费4500元、在店内消费的治疗费24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共计150395元。
中山区法院一审此案期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为丁某鼻部及双侧颌面部软组织内填充物残留,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5万元左右或以届时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额为准。经调查,这家美容美发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到美容院处做美容,虽然美容院否认为其鼻部做过骨粉注射,但提供不出收取丁某2400元费用的用途,其所辩解的出于人道精神才给付丁某9000元不符合常理,而且提供不出丁某到美容院接受其他服务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美容院为丁某进行了骨粉注射手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美容手术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医疗器械对消费者进行诊疗。因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其为丁某施行骨粉注射手术,属违法行为,给丁某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隔多年但存在伤害因果
法院仍然支持受害人主张
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丁某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7万元。美容院不服上诉。美容院称,丁某做完美容服务后过了6年才出现鼻部不适,还曾到大连市多家美容机构进行过整修,其损害结果与美容院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丁某曾自行赴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进行了鼻骨粉取出术,后发现鼻部仍未恢复还需进行后续整形治疗,对于该鼻部仍未恢复还需进行后续治疗的原因当属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的手术不成功,且究竟谁对丁某进行了骨粉注射隆鼻也未查明。
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可以确认丁某在涉案美容院接受的鼻部骨粉注射手术,注射措施具体由谁实施,并不影响丁某主张权利。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容院骨粉注射隆鼻,发现异常
发布日期:2019-07-24 来源:未知 浏览量:
次
最新新闻
热门新闻